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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宇:《风险、近代化与农业租佃合约 ——基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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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天宇

毕业院校:复旦大

导师:韦潇、李楠



主要内容



农业土地租佃合约问题是现代合约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对农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现有研究主要关注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影响合约选择的因素是什么;二是不同的合约类型下生产率是否有差异。风险被认为是影响合约选择的重要因素。经典的风险−激励权衡模型(Holmstrom and Milgrom,1987)预测了风险与激励之间的负向权衡关系。但在实证研究中,两者间正向、负向和不相关的关系均有报告(Prendergast,2002)。并且在现有研究中,关于风险对农地租佃合约类型的考察,都集中在自然灾害风险、农业生产技术风险以及农作物选择所带来的风险上,而对由农业生产活动中存在的暴力活动(如抢劫、绑架等)引起的暴力风险对农业合约选择产生的影响,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证研究上均缺乏关注。除了风险之外,工商业等非农产业的发展对农业部门的影响,也是发展经济学领域的关键问题。但是现有文献着重关注劳动力的转移,而对土地租佃中地租率所受到的影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证上,均缺乏系统性的考察。另外,关于合约类型、农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对生产率的影响,现有研究虽多有讨论,但是在中国历史背景下对此问题进行的实证研究则十分匮乏。本文在现代合约理论的框架下,结合20世纪30年代中国东北地区的家户级微观农村调查数据,从理论和实证上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考察。


首先,本文在经典的风险−激励权衡框架下,引入合约类型的制度约束。结果发现,第一,如果佃农的劳动投入可以无成本监管,分成、定额、工资三种合约均有可能是最优形式,具体取决于租佃双方风险厌恶程度的相对大小。其次,在佃农劳动投入的监管成本昂贵的情况下,存在一个风险的临界值,(1)当风险程度高于(低于)该临界值时,分成(定额)合约为最优合约类型;(2)当分成合约最优时,如果风险的大小满足某些条件,则佃农获得的分成比例为一个固定值,否则分成比例(即激励)将随风险的增大而增大。有趣的是,结论(1)意味着风险和激励之间存在权衡(即负相关),这与经典模型的结论相同;而结论(2)说明激励也可以和风险无关或者正相关,具体结果由风险的大小决定。因此模型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可以在一个基准框架之中得到实证研究中互相矛盾的结论,而不需要增加内生匹配、租佃双方关于风险的信息不对称等其他假设。


接下来,本文实证考察了自然和暴力风险对合约选择的影响。结果显示,不单是自然灾害对农户合约选择产生影响,由土匪暴力活动引起的暴力风险也是影响农户合约选择的重要决定因素。当暴力风险增加时,主佃双方签订分成租佃合约的概率水平越高,即利用治安评价等级衡量的暴力风险每增加一个等级,主佃双方签订分成租佃合约的概率增加10%。而且随着暴力风险的增加,为了吸引佃农,无论是使用分成还是定额合约,地主不得不提供地租率更低的合约。


随后,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了在近代化背景下,非农产业的发展水平对合约选择的影响。结果发现,非农产业的发展既可以通过减缓农村人口压力而降低地租率,也会通过增加土地经营的收益而推高地租率。总体上看,正向效应大于负向效应。东北地区的微观数据显示,当被调查村庄所在县及周边的工厂数增加1%时,地租率提高2.3个百分点。同时当村庄所在县的等级提高一个级别或者种植经济作物的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时,地租率分别升高3.6和2.6个百分点。此外,人口土地压力也对地租率有正向影响,当人均耕地越少时,地租率越高。在合约类型选择方面,当地工厂数量越多,或者距离大城市越近的地方,定额合约被使用的概率越大。


最后,本文还实证考察了合约类型和农场面积大小对生产率的影响。结果显示,在相关性分析中,无论是对当时东北地区最主要的5种农作物(大豆、高粱、玉米、粟、小麦)单独进行分析,还是对农户所有作物的总产值进行分析,均发现分成佃农的单位面积产量普遍低于自耕农以及定额佃农,这说明在近代东北地区,存在“马歇尔无效率”的情况。同时,农场面积与单位面积产量之间存在显著的反向关系。在进一步利用随机前沿分析等方法进行全要素生产率以及技术效率的考察时发现,农场面积与全要素生产率呈现正向关系,而与技术效率之间存在“U”型的非线性关系,这可能与大农场在生产工具的利用上更具优势有关。虽然总体上小型农场的技术效率更高,但是在农场面积超过约60公顷之后,技术效率有所增加。另外,样本中约60%的大型农场涉及土地租佃,说明通过租佃可以有效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创新价值


通过从理论模型构建到使用计量方法的实证考察,本文系统性地研究了传统制度习惯、自然灾害风险、由土匪活动引起的暴力风险以及近代化发展对我国传统乡村社会中土地租佃合约相关问题的影响,具体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本文的第4章考察了合约类型的制度约束对最优合约形式影响,相关的贡献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本章通过在经典框架下加入更符合现实的假设(即对合约类型的限制),得到了更加符合实证结果的结论,使得在现有文献中看似相互矛盾的实证发现可以在一个经典的框架下共存。这在理论上拓展了Cheung(1969)、Stiglitz(1974)、Holmstrom and Milgrom(1987)、Prendergast(2002)等重要研究关于风险和激励之间关系的讨论,也丰富了合约理论相关理论文献。并且本章的模型的假设相对简单,无须加入租佃双方内生匹配(Serfes,2005)、跨期设定(He et al.,2014)等更复杂的假设即可得到与现实中风险分担(Ackerberg and Botticini,2002)、分成合约的分成比例相对固定(Young and Burke,2001)、在更高的风险下提供更高的激励(Allen and Lueck,1999)、租佃阶梯(Ray and Singh,2001)等现象相符合的结论。其次,本章的实证部分也为农业生产中风险究竟如何影响合约选择这一热门的争议话题提供了来自中国的实证证据,同时还进一步考察了风险对不同合约类型下最优地租的影响,因此丰富了相关的实证研究(例如Rao,1971;Allen and Lueck,1999;Ackerberg and Botticini,2002;Fukunaga and Huffman,2009等)。最后,本文的发现也增进了对一些传统制度安排如何影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理解。众所周知,农业作为一个古老的基础产业,在悠长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许多具有普遍性或者地域特性的制度或习惯,例如事前和事后交租的有限责任(Ray and Singh,2001),我国历史上的永佃制、“一田二主”(赵冈,2005;曹树基,2012等),典、当、活(绝)卖等灵活的地权交易方式(龙登高,2009)等等。理解这些制度安排对农业生产组织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本文从租佃合约形式的制度限制如何影响当事人合约选择的角度,拓展了这一方向的研究,这也对当前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帮助农民应对风险从而选择激励更高的合约形式以促进生产率,有一定的启示。


第二,本文在第5章和第7章考察了暴力风险对合约选择的影响以及合约类型对农业生产率的影响,具体的贡献归纳如下。首先,除了和上一章一样丰富了风险与合约选择相关实证研究之外,本章是第一篇将暴力风险引入合约选择机制的研究。这不仅为我们理解暴力冲突如何通过改变生产组织形式,从而影响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微观机制,弥补现有空白,而且进一步拓展了关于暴力冲突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文献(例如,Acemoglu et al.,2010;Shemyakina,2011;Miguel and Roland,2011;李楠,2015,2017等)。其次,本章进一步丰富了关于近代中国土匪问题的相关研究,特别丰富了关于东北地区土匪活动对经济影响的相关文献,更加系统化地揭示了近代东北地区匪患的经济影响,同时为如何理解近代东北地区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新视角。最后,本章的发现也对如何促进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政策含义。根据世界银行2018年数据显示,在中低等收入国家中,农业占GDP的比重达到14.9%,低收入国家中更是高达25.8%(World Bank, 2018)。而且当前以租佃形式进行生产的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36.2%(UNFAO,2018)。而近期众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低收入国家暴力冲突不断,有持续升级趋势(Petersson et al., 2019)。这也意味着研究风险(特别是暴力风险)对农地租佃合约类型的影响及其与农业生产效率的关系,对当前低收入国家农业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三,本文的第6章考察了近代化背景下工商业的发展以及人口—土地压力对地租率的影响,具体贡献体现如下。首先,在理论模型上有所创新。本章在现代合约理论中最流行的委托—代理框架下,融入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构建了包含工商业发展等若干影响因素在内的微观数学模型,在经济理性的视角下分析它们对地租率的影响,拓展了现有理论模型对地租率的讨论(张五常,1969;Stiglitz,1974;Acemoglu and Guerrieri, 2008等)。其次,补充了地租率相关问题的实证研究。与以往的个案分析或描述统计不同,本章首次就地租率的影响因素问题提供了来自不同层面的系统性实证证据,对现有的重要理论进行了检验,填补了现有文献在这方面的不足,也丰富了民国经济史相关研究(李文治,1957;高王凌,2005等)。最后,本章以城乡二元关系为基础,拓展了早期工商业发展、市场化、人口—土地压力等因素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以及影响的机制的研究(Myers,1970;黄宗智,1986,1992;Brandt,1989,1997等)。当前,我国正在不断推进农地确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等方面的改革,这其中土地出租或转包的出租金的决定因素以及如何实现其市场化,已经成为改革的焦点之一(例如俞海等,2003;朱文钰和罗必良,2018;康晨等,2020等)。因此,本章也为当前我国在城乡结构转换的背景下进行的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历史经验。


第四,本文的第7章考察了合约类型、农场面积对生产率的影响,贡献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本章利用随机前沿分析法,在控制了一系列可能影响生产率的变量的情况下,系统性实证考察了近代中国历史背景下,农场面积、租佃制度等因素对农业生产率的影响,这不仅补充了农业经济学领域对相关问题讨论的文献(如Cheung,1969;Shaban,1987;Eastwood et al.,2010;艾利思,2019),同时也拓展了中国农业经济史关于农业生产率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如黄宗智,1986,1992;Benjamin and Brandt,1997;龙登高,2009;胡浩和于敏捷,2015等)。第二,本章发现的农场面积与技术效率之间的“U”型关系,支持了Foster and Rosenzweig(2017),Rada and Fuglie(2019)等人对传统负向关系的理论拓展,体现了东北地区的相对地广人稀的禀赋特征对生产率的影响,这也为更好地理解近代中国东北地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供了新的视角。最后,本章以土地可以自由流动的历史时期作为研究对象,这对于当前在农地确权、土地流转等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讨论经营规模与生产率问题,提供了历史借鉴(如万广华和程恩江,1996;张忠根和史清华,2001;李谷成等,2009;许庆等,2011;唐轲等,2017等等)。我们的结论表明,土地政策应该考虑不同地区的要素禀赋和非农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例如在适合进行大规模机械化种植的地区,适当地推进土地流转以扩大农户经营规模,对土地生产率可以产生有利的影响。


总体而言,本文使用民国时期的土地租佃合约数据,在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农业合约理论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相应的结论对中国农业经济史、当代合约理论以及目前土地租佃仍然盛行的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实践有一定借鉴意义。此外,虽然农业土地租佃合约已不是当代中国经济的热点问题,但是本文以土地产权明晰并且土地可以相对自由地在市场中流动的时期作为考察对象,因此涉及的风险与激励、地租、农场面积大小与生产率等问题的讨论(即在土地流动市场化的情形下的经济结果),也对当前正在推进的农地确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等改革,提供了一点历史参照。